2、维护宪法权威,表述更加凸显 十九大报告第五部分第(四)点专门部署深化依法治国实践,这一段共8句话,可谓字字珠玑。
我们需要根据中国宪法制度与文化特色,落实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从依宪治国的理念与程序的建构入手,完善宪法解释程序机制。(1)BVerfG E 2, 1 (1952) . (2)BVerfG E 3, 58 (1953) . (3)BVerfG E 7, 198 (1958) . (4)BVerfG E 124, 300 (2009) . (5)BVerfG, Urteil des Zweiten Senats vom 17.Januar 2017, 2 BvB 1/13. (6)Brown v.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 347 U.S.483 (1954) . (1)BVerfG E 115, 118 (2006) :程序类型上是由6名公民提起的宪法诉愿, 而且例外性地直接针对法律。
对宪法解释启动事由的审查是最高法院作出宪法解释的必要前提,要求该事由具有可裁判性(justiciability),其直接功能就是筛选形成宪法解释的案件。首先,更新观念,充分认识宪法解释价值。鉴于这样的惨痛历史教训,德国在1949年制定《基本法》时建立起独具特色的宪法解释制度,其逻辑前提是:承认宪法的效力高于国会制定的法律,国会立法权的行使要服从于宪法精神。德国的宪法解释程序,亦较好地发挥了这一作用。庭辩结束后,大法官们私下讨论并初步投票。
[3]240但在魏玛宪法之下,宪法的这一整合功能未能得到有效落实。柏林的规定实施后,一些教会人士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起诉,认为上述规定侵犯了他们的宪法赋予的星期天不受干扰从事宗教活动的基本权利。联邦最高法院作为宪法解释的主体,在哪些情况下应该行使其宪法解释的权力,宪法解释与一般重大事项决定活动的界限,启动解释程序的事由和标准何在,这就是其作为宪法解释机关的管辖权问题。
在具体程序的实践中提出了不同的学派与理论框架。布朗案表明,联邦最高法院没有拘泥于宪法原旨主义立场,而是根据社会的变化,赋予特定宪法条文以新的价值,使其与社会现实保持一致,维护和弘扬了宪法体制下的社会价值观。如在法官选任上,宪法法院法官半数由联邦议院、半数由联邦参议院选举产生,且在两院中均要求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这就迫使各政党在提名时尽量寻求跨党派的共识,确保最终的法官人选大体处于意识形态光谱的主流之中,保证了达成共识的可能性。在德国基本法中,由于宪法司法性在宪法秩序中的范围被大大扩充了,宪法解释便因此变得更加重要了。
根据美国宪法第3条的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对案件享有初审管辖权和上诉管辖权。从世界范围来看,宪法解释制度已经有200多年的历史,在不同国家的宪法实践中形成了多样化的解释哲学与解释程序。
普通法院必须结合具体案件对宪法规定的含义进行解释,而无权抽象地对宪法规定进行解释。而自2006年宪法法院回应人民的诉愿,在航空安全法案中对人性尊严做出解释,认为每一个共同体成员都切身感受到人的尊严的崇高地位:《基本法》实际上拒绝对人的生命进行功利主义式的计算比较,即使是在例外状态下,宪法也不允许将人作为客体、抹杀人之为人的尊严。最高法院在个案中的宪法解释影响着美国的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在程序设计上更加精细化。如美国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v.BoardofEducationofTopeka)是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
法院判定,国家对公民的生命权负有保护义务,但这一义务在具体情形下如何履行,应由国家机关根据形势自行决定。进入 韩大元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宪法解释 宪法程序 宪法监督 。如果首席大法官在多数一方,他亲自或者指定一位大法官起草多数意见:如果他在少数一方,由多数方中最资深的大法官自己起草或者指定一位大法官起草多数意见。社会国原则与财产权的社会义务即是一个适切的例子。
宪法法院要求政府提交解散该党的审判申请书,停止政党活动的临时处理申请等。宪法解释程序是宪法解释正常运行的方式,而宪法解释规则本质上是宪法解释方法,要考量文本、结构、历史、目的等因素。
社会国原则是德国基本法确立的五大国家结构原则之一,但宪法对这一原则的具体形成建构却异常简省。规范审查包括抽象规范审查和具体规范审查,其中抽象规范审查中并不存在具体的相对人,并不因某个具体案件而启动,提请机关并不需要证明其权利受到了具体侵害。
但是,体现制衡功能的联邦法院对国会立法与行政部门的司法审查权,美国宪法中并无明文规定。再次,宪法法院法官选任、合议庭组成、裁判表决等相关程序的安排,也都致力于达成共识、促进国家整合。[5]在实践中,由于提请主体等原因,抽象规范审查程序往往具有较强的政治性。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看,其既可以在出现具体宪法争议时解释宪法,也可以在没有出现宪法争议时抽象地解释宪法,其对宪法的解释应当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这与司法审查制度下法院的解释仅仅具备个别效力是不同的。多数情况下,宪法解释机关可以按照一定的程序,离开具体案件来处理宪法上的争议,按照相应规定启动宪法解释程序,对宪法条款的内涵作出解释。法庭意见形成后,最高法院会公开宣读判决。
四、宪法价值的具体化功能 宪法解释程序对于国家整合和社会价值观的引领发挥重要的作用,而这种作用的发挥需要与具体的实践结合起来,也就是通过精细化的解释机制把宪法蕴含的价值具体化,使之具有实践性功能。宪法法院法官任期12年,且不得连任,既保障了一定的连续性,又为政治情势的发展变迁预留了可能的空间。
二战期间,希特勒践踏民主与法治,通过架空国会的方式,使国会成为其个人实施独裁的工具。最终,9名大法官形成各自确定的意见,并依据此签署正式的法庭意见,标明支持多数意见的大法官人数。
但如果违宪审查时涉及的宪法条款内涵是明确的,则并不需要对宪法文本进行解释,无须建立相关的程序机制。在一些重大案件中,宪法法院还会举行言词辩论。
例如,《基本法》第1条第1款人性尊严作为德国基本法的最高价值,一直面临着应该如何从一个康德式的哲学概念落实到具体宪法生活之中的挑战。早在魏玛共和国时期,斯门德就已经指出了宪法法院制度与民事或行政法院制度在性质上的区别:宪法解释与宪法诉讼的意义,并不在于追求法律上的胜利,而是为了达成共识:宪法作为一个不断填充发展自身意义的整合系统,其解释与适用最终都旨在促进各方的合作,以实现整合。尽管《基本法》秩序下,这一传统被打破、被淡化,但其仍残留在共同体的记忆之中,体现了宪法价值本土化功能。如2014年12月19日,韩国宪法法院作出判决,决定接受法务部的请求,解散统合进步党并解除5名所属国会议员的议员职务。
设置合宪性先决程序的难题在于,如何应对普通诉讼当事人的违宪抗辩?如果对当事人的违宪抗辩不加任何限制,使所有违宪抗辩均能到达宪法委员会上升为宪法案件,则会导致宪法委员会的宪法解释程序负担过重,这无疑会损害宪法委员会的良好运作:但如果对当事人的违宪抗辩施加严格的限制,则会导致当事人的违宪抗辩权名存实亡。宪法解释通常包括主体、功能、原则、方法、程序等不同要素,其中程序是连接不同价值的重要元素,也是宪法运行的重要保障。
尽管从1971年开始,宪法法院在裁判中引入了特别意见书制度,但总体上出现不同意见的案件数量并不多。在社会价值出现冲突或者需要用一种机制协调时,严密的程序有助于把特定价值引入解释过程之中。
如最早正式建立宪法解释制度的国家可以追溯到1803年的美国。其判决的基本目的是维护自由民主主义体制。
当宪法解释的主观性与客观性之间出现冲突时,有助于将政治问题法律化,运用合理的宪法解释方法,有效地控制解释权的滥用。(1)最大判2013·11·20民集67卷8号, 第1503页。二是缺乏与宪法解释制度配套的操作程序。最终,最高法院判决指出,布朗案件所涉及的白人学校和黑人学校在有形条件方面是平等的,但公立学校采取平等但隔离原则不利于保护儿童的平等权利,隔离的教育设施实质上是不平等的,原告们被剥夺了联邦宪法第14条赋予的法律平等保护权利。
我国宪法监督机制长期未能发挥有效作用,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缺乏专门负责宪法监督的机构,同时缺乏监督宪法实施的具体程序。1958年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设立了宪法委员会,职责是确保宪法的原则和规则得到尊重和遵守。
宪法法院60多年来的实践也已经证明,其作为一个虽具有政治性的宪法机关,本身运行程序却并不政治化。《宪法解释程序法》作为一部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在立法模式上,不应采取内部议事规则的方式,更不能采取内部文件或者规范的形式,应体现公开、透明的原则。
美国宪法的一个特点是原则性强,内容言简意赅。是坚持传统价值观,还是推翻半个世纪前的判决,这是最高法院面临的难题。